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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ge sulla protezione della fauna selvatica della Cina (2022)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Tipo di leggi Legge

Ente emittente Comitato permanente del Congresso nazionale del popolo

Data di promulgazione Dicembre 30, 2022

Data effettiva 01 Maggio 2023

Stato di validità Valido

Ambito di applicazione Nationwide

Temi) conservazione della fauna selvatica

Editor / i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sommario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保护
第三 章 野生 动物 管理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野生 动物 , 拯救 珍贵 、 濒危 野生 动物 , 维护 生物 多样性 和 生态 平衡 , 推进 生态 文明 建设 , 促进人 与 自然 和谐 生 , 制定 本法 本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及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 从事 野生 动物 保护 及 相关 活动 , 适用 本法。
本法 规定 保护 的 野生 动物 , 是 指 珍贵 、 濒危 的 陆 生 、 水 生 野生 动物 和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 、 濒危 的 水 生 野生 动物 以外 的 其他 水 生 野生 动物 的 保护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 法》 等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第三 条 野生 动物 资源 属于 国家 所有。
国家 保障 依法 从事 野生 动物 科学研究 、 人工 繁育 等 保护 及 相关 活动 的 组织 和 个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四 条 国家 加强 重要 生态 系统 保护 和 修复 , 对 野生 动物 实行 优先 优先 、 规范 利用 、 严格 监管 的 原则 ,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野生 动物 研究 研究 与 与 , , 秉持 生态 文明 理念 , 推动 绿色 发展 发展
第五 条 国家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野生 及其 栖息 地 相关 保护 规划 和 措施 , 并将 野生 动物 保护 经费 纳入 预算。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通过 捐赠 、 资助 、 志愿 服务 方式 参与 野生 动物 保护 活动 , 支持 野生 动物 保护 公益 事业。
本法 规定 的 野生 动物 栖息 地 , 是 指 野生 动物 野外 种群 生息 繁衍 的 重要 区域。
第六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有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 其 栖息地 的 义务。 禁止 违法 猎捕 、 运输 、 交易 野生 动物 , 禁止 破坏 破坏 野生 栖息 地 地
社会 公众 应当 增强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维护 公 卫生 安全 的 意识 , 防止 野生 动物 源性 传染病 传播 , 抵制 违法 违法 食用 动物 动物 , 养成 健康 的 生活 方式 方式。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有 权 举报 违反 本法 的 行为 , 接到 举报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部门 部门 应当 依法 处理 处理
第七 条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 渔业 主管 部门 分别 主管 全国 陆 生 、 水 生 野生 动物 保护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对 本 行政 区域 内 野生 动物 保护 工作 负责 , 其 林业 草原 、 渔业 主管 部门 分别 主管 本 行政 区域 内陆生 、 水生 野生 保护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 八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野生 动物 保护 的 宣传 和 科学 科学 知识 普及 工作 , 鼓励 和 支持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 社会 、 企业 事业 单位 、 、 志愿者 开展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律 法规 、 生态 保护 保护 等 等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生动物保护和管恆。
教育行政 部门 、 学校 应当 对 学生 进行 野生 动物 保护 知识 教育。
Per saperne di più, non esitate a contattarci. 。
第九 条 在 野生 动物 保护 和 科学 研究 方面 成绩 显著 的 组织 和 个人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二 章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保护
第十 条 国家 对 野生 动物 实行 分类 分级 保护。
国家 对 珍贵 、 濒危 的 野生 动物 实行 重点 保护。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野生 动物 分为 一 级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二 级 保护 野生 动物。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动物 名录 , 由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主管 部门 组织 科学 科学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 , 由 野生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征求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 自然 资源 、 科学 、 生态 环境 、 卫生 卫生 健康 等 部门 意见 , 组织 科学 论证 评估 评估 后 制定 制定。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 是 指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以外 以外 , 由 省 、 自治区 、 、 直辖市 保护 的 野生 动物。。 地方 重点 野生 动物 , , 由 省 、 自治区 、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组织 科学 论证 评估 ,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tivamente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对 本 条 规定 的 名录 , 应当 每 五 年 组织 科学 论证 评估 , 根据 论证 评估 情况 进行 调整 , 也 可以 根据 野生 动物 动物 保护 实际 需要 及时 进行 调整 调整
第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技术 应用 , , 定期 组织 或者 委托 有关 科学 研究 机构 对 野生 动物 及 其 栖息 状况 进行 调查 调查 、 监测 和 评估 , 建立 健全 野生 动物 及 及 其 其地档案。
Ecco alcuni esempi di questo articolo:
(一) 野生 动物 野外 分布 区域 、 种群 数量 及 结构 ;
(二) 野生 动物 栖息 地 的 面积 、 生态 状况 ;
(三)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的 主要 威胁 因素 ;
(四) 野生 动物 人工 繁育 情况 等 其他 需要 调查 、 监测 和 评估 的 内容。
第十二 条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根据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状况 的 调查 、 监测 和 评估 结果 , 确定 并 发布 野生 动物 重要 栖息 地 名录。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依法 将 野生 动物 重要 栖息 地 划入 国家 公园 、 保护区 保护区 等 自然 保护 地 , 保护 、 恢复 和 改善 野生 动物 生存 环境。 对 不 具备 具备 划定 自然 保护 地 条件 , , 县级 县级 以上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禁止 或者 限制 在 自然 保护 地 内 引入 外来 物种 、 营造 单一 纯 林 、 过量 施洒 农药 等 人为 干扰 、 威胁 野生 动物 生息 生息 繁衍 行为 行为
自然保护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涯牰揊揊的。
第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在 编制 有关 开发 利用 规划 时 , 应当 充分 考虑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的 需要 , 分析 、 预测 和 评估 规划 实施 可能 对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保护产生 的 整体 影响 , 避免 或者 减少 规划 实施 可能 造成 的 不利 后果。
禁止 在 自然 保护 地 建设 法律 法规 规定 不 得 建设 的 项目 机场 、 、 铁路 、 公路 、 航道 、 水利 水电 、 风电 、 光伏 发电 、 、 围填海 围填海 等 等 项目 的 选址 选线 选线 , 应当 避让 自然 保护 保护以及 其他 野生 动物 重要 栖息 地 、 迁徙 洄游 通道 ; 确实 无法 避让 的 , 应当 采取 修建 野生 动物 通道 、 过 鱼 设施 等 措施 , 消除 减少 对 野生 动物 动物 的 不利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tivamente
建设 项目 可能 对 自然 保护 地 以及 其他 野生 动物 重要 栖息 地 、 洄游 洄游 通道 产生 影响 的 ,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的 的 审批 部门 在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时 , , 涉及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的 , , 应当 征求 国务院 国务院 野生 野生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征求 tivamente保护 主管 部门 意见 ; 涉及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的 , 应当 征求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保护 主管 部门 意见
第十四 条 各 级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监测 环境 对 野生 动物 的 影响 , 发现 环境 影响 对 野生 动物 造成 危害 时 , , 会同 有关 部门 进行 进行 调查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第十五 条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价值 的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或者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受到 自然 灾害 、 重大 污染 事故 事故 等 突发 事件 威胁 时 时 , 当地 人民 政府 应当 及时 及时应急救助措施。
国家 加强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能力 建设。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主管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组织 开展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工作 , 加强 社会 社会 组织 组织 野生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工作 的 规范 和 指导 指导
收容 救护 机构 应当 根据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的 实际 需要 , 建立 救护场所 , , 配备 相应 的 专业 技术 人员 、 救护 工具 、 设备 设备 和 等 等
禁止 以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为名 买卖 野生 动物 及其 制品。
第十六 条 野生 动物 疫 源疫病 监测 、 检疫 和 与 患 患 患 传染病 有关 的 动物 传染病 的 防治 管理 , 适用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动物 防疫法》 等 法律 法规 法规 的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的
第十七 条 国家 加强 对 野生 动物 遗传 资源 的 保护 , 对 濒危 野生 动物 实施 抢救 性 保护。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有关 野生 动物 遗传 资源 保护 和 利用 规划 , 国家 野生 动物 遗传 资源 基因 库 , 对 原产 我国 的 珍贵 、 濒危 野生 动物 遗传 资源 实行 重点 保护。
第十八 条 有关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建设 隔离 防护 设施 、 设置 安全 警示 标志 等 , 预防 野生 动物 动物 可能 造成 的 危害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根据 野生 动物 及 其 栖息 调查 调查 、 监测 和 评估 情况 , 对 种群 数量 明显 超过 环境 容量 的 , 可以 可以 采取 迁地 保护 、 猎捕 猎捕 等 调控 措施 , , 保障 保障 人身安全 、 生态 安全 和 农业 生产。 对 种群 调控 猎捕 的 野生 动物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进行 和 综合 利用。 种群 调控 的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第十九 条 因 保护 本法 规定 保护 的 野生 动物 , 造成 人员 伤亡 、 农作物 或者 其他 损失 的 , 由 当地 人民政府 给予 补偿。 具体 办法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有关 地方 人民政府 可以 推动保险 机构 开展 野生 动物 致害 赔偿 保险业务。
有关 地方 人民 政府 采取 预防 、 控制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致害 严重 严重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造成 危害 的 措施 以及 实行 补偿 所 需 , 由 中央 财政 予以 予以 补助。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国务院 野生 野生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 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 章 野生 动物 管理
第二 十 条 在 自然 保护 地 和 禁猎 (渔) 区 、 禁猎 (渔) 期 内 内 , 猎捕 以及 其他 其他 妨碍 野生 动物 生息 繁衍 活动 , 但 法律 法规 另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
野生 动物 迁徙 洄游 期间 , 在 前款 规定 区域 外 的 迁徙 洄游 内 , , 禁止 猎捕 并 严格 限制 其他 妨碍 野生 动物 生息 繁衍 的 活动。 以上 人民 政府 政府 或者 其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应当 规定 并 公布 公布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 一条 禁止 猎捕 、 杀害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因 科学研究 、 种群 调控 、 疫源 疫病 监测 或者 其他 特殊 情况 , 需要 猎捕 国家 一级 保护 动物 的 , 应当 向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申请 特许 猎捕 证 ; 需要 猎捕 国家 二级 保护 野生 动物的 , 应当 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申请 特许 猎捕 证。
第二十二 条 猎捕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和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县级 以上 以上 地方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核发 的 狩猎证 , , 并服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 条 猎捕者 应当 严格 按照 特许 猎捕证 、 狩猎证 规定 的 种类 、 数量 或者 限额 、 地点 、 工具 、 方法 和 期限 进行 猎捕。 猎捕 作业 后 , 应当 将 猎捕 猎捕 情况 向 向 核发 核发 核发 核发 核发 核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tivamente特许 猎捕证 、 狩猎证 的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备案。 具体 办法 由 野生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制定。 猎捕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应当 由 专业 和 和 人员 人员 ; ; 猎捕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有条件的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持枪 猎捕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持枪 证。
第二十四 条 禁止 使用 毒 药 、 爆炸物 、 电击 或者 电子 诱捕 装置 以及 猎套 、 猎夹 、 捕鸟网 、 地枪 、 排铳 等 工具 进行 猎捕 , 禁止 夜间 照明行猎 、 歼灭性 围猎 围猎 、 、 、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叝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三。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禁止 使用 的 猎捕 工具 和 方法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规定 并 公布。
第二十五 条 人工 繁育 野生 动物 实行 分类 分级 管理 , 严格 保护 和 科学 利用 野生 动物 资源。 国家 支持 有关 科学 研究 机构 因 物种 保护 目 的 繁育 国家 重点 保护 保护 野生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tivamente
人工 繁育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实行 许可 制度。 人工 繁育 国家 保护 野生 野生 的 的 , 应当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野生 保护 主管 部门 批准 , , 取得 人工 繁育 许可证 , 但 国务院 对 对 批准 机关 另 另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牃俨护主箨。
人工 繁育 野生 动物 应当 使用 人工 繁育 子 代 种源 , 建立 物种 系谱 、 繁育 档案 和 个体 个体 数据 因 物种 保护 目 的确 需 需 野外 种源 , , 应当 遵守 本法 有关 猎捕 野生 野生 动物 的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本法 所称 人工 繁育 子代 , 是 指 人工 控制 条件 下 繁殖 出生 的 子代 个体 且 其 亲 本 也在 人工 控制 条件 下 出生。
Per favore, non preoccuparti.
第二十六 条 人工 繁育 野生 动物 应当 有利于 物种 保护 及 其 研究 , 不 得 得 违法 猎捕 野生 动物 , 破坏 野外 种群 资源 , 并 根据 野生 动物 习性 确保 其 具有 具有 必要 的 活动 空间 和 生息 繁衍 、 卫生 卫生 健康, 具备 与 其 繁育 目的 、 种类 、 发展 规模 相 适应 的 场所 、 设施 、 技术 , 符合 有关 技术 标准 和 防疫 要求 , , 不得虐待 动物 动物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保护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的 的 需要 , 组织 开展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放归 野外 环境 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 , 适用本法有关放生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 条 人工 繁育 野生 动物 应当 采取 安全 措施 , 防止 野生 动物 伤人 逃逸 逃逸。 人工 繁育 的 野生 动物 造成 他人 损害 、 危害 危害 公 安全 或者 生态 的 的 , 饲养 人 、 、 管理人 等 应当 依法 承担 法律 法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 科学研究 、 人工 繁育 、 公众 展示 展演 、 文物保护 或者 其他 特殊 情况 , 需要 、 、 、 、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其 制品 的 , 应当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批准 ,并 按照 规定 取得 和 使用 专用 标识 , 保证 可 追溯 , 但 国务院 对 批准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出售 、 利用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和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的 , 应当 提供 狩猎 、 繁育 、 进出口 等 合法 合法 来源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tivamente
实行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专用 标识 的 范围 和 管理 办法 , 由 野生 动物 保护 保护 主管 部门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tivamente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 ,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 野生 动物 进行 公众 展示 展演 应当 采取 安全 管理 措施 , 并 保障 野生 动物 健康 状态 , 具体 管理 办法 由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部门 部门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制定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第二十九 条 对 人工 繁育 技术 成熟 稳定 的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有 重要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 , 科学 论证 , , 纳入 国务院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制定 的 人工 繁育 国家 国家保护 野生 动物 名录 或者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野生 动物 名录 , , 并 适时 调整。 对 列入 名录 的 野生 动物 及 制品 , 可以 可以 凭 人工 繁育 许可证 或者 备案 , 按照 省 、 自治区 自治区 、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 授权 的 部门 核验 的 年度 生产 数量 直接 取得 专用 标识 , 凭 专用 标识 出售 和 利用 , 保证 可 追溯 追溯
对 本法 第十 条 规定 的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名录 和 有 生态 、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名录 进行 调整 时 , 根据 野 外种群 保护 保护 情况 , 可以 对 前款 前款 的 有关 有关 人工 繁育 技术 技术 技术稳定 野生 动物 的 人工 种群 , 不 再 列入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和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名录 , 实行 与 野外 种群 种群 的 的 管理 措施 , 但 应当 依照 本法 本法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 符合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畜牧法》 第十二 条 第二 款 规定 的 野生 野生 人工 繁育种群 繁育种群 , 经 科学 论证 评估 , 可以 列入 列入 畜禽 资源 目录 目录
第三十 条 利用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的 , 应当 以 人工 繁育 种群 为主 , 有利于 野外 种 群养护 , 符合 生态 文明 建设 的 要求 , 尊重 公德 , 遵守 法律 法规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tivamente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筄糮有。
第三十一 条 禁止 食用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国家 保护 的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以及 以及 其他 陆生 野生 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二 条 禁止 为 出售 、 购买 、 利用 野生 动物 或者 禁止 使用 的 猎捕 工具 发布 广告。 禁止 为 违法 出售 、 购买 、 利用 野生 动物 制品 发布 广告 广告
第三十三 条 禁止 网络 平台 、 商品 交易 市场 、 餐饮 场所 , , 为 出售 出售 、 购买 、 食用 及 利用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或者 禁止 使用 猎捕 工具 提供 提供 展示 、 交易 、 消费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
第三十四 条 运输 、 携带 、 寄递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 或者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九 条 第二 款 规定 调出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名录 野生 动物 及 其 其 制品 出 县境 县境 的 的 的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县境 tivamente , 应当 持有 或者 附有 本 法 第二十一 条 、 第二十五 条 、 第二十八 条 或者 第二十九 条 规定 的 许可证 、 批准 文件 的 副本 副本 或者 专用 标识
运输 、 携带 、 寄递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和 地方 重点 重点 保护 动物 , 或者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 条 款 规定 调出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 社会 价值 的 的 的 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 ,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渓诨。
运输 、 携带 、 寄递 前 两 款 规定 的 野生 动物 出 县境 的 , 还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动物 防疫法》 的 的 规定 检疫 证明 证明
铁路 、 道路 、 水运 、 民航 、 邮政 、 快递 等 企业 对 托运 、 携带 、 交寄 野生 动物 动物 其 制品 的 , , 应当 查验 其 证件 、 文件 副本 或者 专用 标识 , , 对 不 符合 的 , , , 不 得 承运 、 、 寄递 寄递 、 、 、 、 、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承运 tivamente
第三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对 科学 研究 、 人工 繁育 、 公众 展示 展演 等 利用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的 活动 规范 和 监督 监督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市场 监督 管理 、 海关 、 铁路 、 道路 、 水运 、 民航 、 邮政 等 部门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交易 、 利用 、 运输 携带 、 、 寄递 等 活动 进行 监督 监督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检查 °
国家 建立 由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 渔业 主管 部门 牵头 , 各 相关 部门 配合 的 野生 动物 联合 执法 工作 协调 机制。 地方 人民 政府 建立 相应 联合 执法 工作 协调 机制 机制 机制 机制 机制 机制 机制 机制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协调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野生 动物 保护 职责 的 部门 发现 违法 事实 涉嫌 犯罪 的, 应当 将 犯罪 线索 移送 侦查 、 调查 职权 的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的 的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在 办理 野生 动物 保护 犯罪 案件 中 中 认为 没有 犯罪 事实 , 或者 犯罪 事实 显著 轻微 , 不 需要 刑事 责任 , 但 应当 应当 予以 行政 处罚 的 , 应当 及时 将 将 案件 移送 县级 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野生 动物 保护 职责 的 部门 , 在 履行 本法 规定 的 职责 时 , 可以 采取 措施 :
(一)进入与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 查封 、 扣押无 合法 来源 证明 的 野生 动物 及 其 , , 查封 、 扣押 涉嫌 非法 猎捕 野生 动物 或者 非法 收购 、 出售 、 加工 运输 猎捕 猎捕 野生 动物 及 其 其 制品 的 工具 、 设备 或者 或者 财物
第三十七 条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公约 禁止 或者 限制 贸易 的 野生 动物 或者 其 制品 名录 ​​, 由 国家 濒危 物种 进出口 进出口 机构 制定 、 并 并 公布 公布 公布 公布 公布 公布 公布 公布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进出口 列入 前款 名录 的 野生 动物 或者 其 制品 , 或者 出口 国家 重点 野生 野生 动物 或者 其 制品 的 , 应当 经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动物 主管 部门 或者 国务院 批准 , , 并 取得 国家 濒危 物种 进出口 管理 机构 核发 核发 的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涉及 科学 技术 保密 的 野生 动物 物种 的 出口 , 按照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管管管
第三十八 条 禁止 向 境外 机构 或者 人员 提供 我 国 特有 的 野生 动物 资源 资源。 开展 国际 科学 研究 合作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批准 , 有 国 科研 机构 机构 、 高等 学校 、 企业 及 其 研究 人员 实质性 参与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参与 °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 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 条 国家 组织 开展 野生 动物 保护 及 相关 执法 活动 的 国际 与 交流 , , 加强 与 毗邻 国家 的 协作 , 保护 野生 动物 迁徙 通道 建立 防范 、 打击 打击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的 走私 和 非法 贸易 的 的 的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四 十 条 从 境外 引进 野生 动物 物种 的 , 应当 经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批准 批准 从 境外 引进 列入 本法 第三十七 条 条 款 名录 的 动物 , , 还 应当 依法 取得 取得 允许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进出口 °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从 境外 引进 野生 动物 物种 的 , 应当 采取 安全 可靠 的 措施 , , 防止 其 进入 野外 环境 , 避免 对 生态 系统 造成 造成 危害 ; 得 违法 放生 、 丢弃 , 确 需 需 将 其 放生 至 野外 环境 的 ,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tivamente的规定。
发现 来自 境外 的 野生 动物 对 生态 系统 造成 危害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等 有关 部门 应当 采取 相应 的 的 安全 控制 措施
第四十一 条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加强 放生 野生 野生 动物 活动 的 规范 、 引导。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将 野生 动物 至 野外 环境 环境 , 应当 选择 适合 放生 放生 野外 生存 的 当地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物种 °不 得 干扰 当地 居民 的 正常 生活 、 生产 , 避免 对 生态 系统 造成 危害。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部门 制定。 放生 野生 , , 造成 他 人人身 、 财产 财产 损害 或者 危害 生态 系统 的 , 依法 法律 法律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tiva
第四十二 条 禁止 伪造 、 变造 、 买卖 、 转让 、 租借 特许 猎捕证 、 狩猎证 、 人工 繁育 许可证 及 专用 标识 , 出售 、 购买 、 利用 国家 重点 保护 动物 及 及 其 制品 的 批准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 条 外国人 在 我 国 对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进行 野外 或者 在 在 野外 拍摄 电影 、 录像 , 应当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野生 动物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 授权 授权 单位 批准 , , 并 遵守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地方 实际 情况 制定 对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动物 等 的 管理 办法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十五 条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 不 依法 作出 许可 决定 , , 发现 违法 行为 或者 接到 对 违法 行为 的 举报 不 依法 , 或者 或者 有 其他 滥用 职权 职权 玩忽 玩忽 职守 、 徇私舞弊 等 不 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侽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五 条 第四 款 规定 , 以 收容 救护 为 名 买卖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政府 动物 保护 主管 没收 没收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 、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tivamente , 并 处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价值 二 倍 以上 二十 倍 罚款 , , 将 有关 违法 信息 记入 社会 信用 记录 , 并 向 社会 公布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tivamente
第四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 条 、 第二十一 条 、 第二 十三 条 第一 款 、 第二十四 条 第一 款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以上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 海警 机构 和 有关 自然 保护 地 管理 机构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 没 收 、 猎捕 工具 和 违法 所得 , 吊销 特许 , , 并 处 猎获 物 价值 二 倍 倍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以下 罚款 ; 没有 猎获物 或者 猎获 物 价值 不 足 五千 元 的 ,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 :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三 条 第一 款 规定 , 未 将 猎捕 情况 向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备案 的 , 由 核发特许 猎捕证 、 狩猎证 的 野生 动物 保护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改正 ; 逾期 不 改正 改正 的 的 的 改正 改正 改正 改正 改正 改正 改正 改正 改正 改正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第四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 条 、 第二十二 条 、 第二 十三 条 第一 款 、 第二十四 条 第一 款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以上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 自然 保护 地 管理 机构 职责 分工 分工 没 收 猎获物 、 猎捕 工具 和 违法 所得 , 吊销 狩 猎证 , 并 猎获 猎获 物 物 一 一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没有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贋
(一) 在 自然 保护 地 、 禁猎 (渔) 区 、 禁猎 (渔) 期猎捕 有 重要 重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的 野生 动物 或者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二) 未 取得 狩 猎证 、 未 按照 狩 猎证 规定 猎捕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或者 地方 地方 重点 野生 动物 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点俉。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 条 、 第二十四 条 第一 款 规定 , 在 自然 保护 地 、 禁猎区 、 禁猎期 或者 使用 禁用 的 工具 、 方法 猎捕 其他 陆生 动物 , 破坏 破坏 的 的 , , ,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 自然 保护 地 机构 机构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 收 猎获物 、 猎捕 工具 和 违法 所得 , 并 处 猎获 物 价值 价值 倍 倍 以上 三 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没有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贋。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三 条 第二 款 规定 , 未 取得 持枪证 持枪 猎捕 动物 ,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还 应当 由 公安 公安 依法 给予 治安 处罚 ;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依法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追究 °责任。
第五十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第二 款 规定 , 以 食用 为 目的 猎捕 、 交易 、 运输 在 野外 环境 自然 生长 繁殖 的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或者 重要 生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价值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从重处罚。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第二 款 规定 , 以 食用 为 目的 猎捕 在 野外 环境 自然 生长 繁殖 的 其他 陆生 野生 动物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野生 动物 保护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 自然 自然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管理 机构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 收 猎获物 、 猎捕 工具 和 违法 所得 ; 严重 严重 的 , 并 并 处 物 价值 一 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猎获物 或者 猎获 物 价值 不 不 足 元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tivamente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第二 款 规定 , 以 食用 为 目的 交易 、 运输 在 野外 环境 自然 生长 繁殖 的 其他 陆生 野生 动物 的 , , 由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部门 和 市场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收 野生 动物 ; 情节 严重 的 , 并 处 野生 动物 价值 一 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 罚款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责任
第五十一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五 条 第二 款 规定 , 未 取得 人工 繁育 许可证 , 繁育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或者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九 条 第二 款 规定 调出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动物 名录 的 野生 动物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没收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 并 处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一 倍 以上 十 十 倍 以下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tivamente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五 条 第三 款 规定 , 人工 繁育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或者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九 条 第二 款 规定 调出 重要 生态 、 科学 科学 、 、 、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名录 的 野生 动物 未 备案 的 , 由 县级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不 改正 的 , 五百 元 以上 二千 二千 元 以下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tivamente
第五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八 条 第一 款 和 第二 款 、 第二 十九 条 第一 款 、 第三十四 条 第一 款 规定 , 未 经 批准 、 、 取得 或者 未 按照 按照使用 专用 标识 , 或者 未 持有 、 未 附有 人工 繁育 许可证 、 批准 的 的 副本 或者 专用 标识 标识 、 购买 、 利用 、 运输 、 携带 、 寄递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 其 其 制品 依照 依照 本法 本法九 条 第二 款 规定 调出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名录 的 野生 及 其 制品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监督 管理 部门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收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制品 和 违法 违法, 责令 关闭 违法 经营 场所 , 并 处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价值 倍 倍 以上 二十 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人工 繁育 、 撤销 批准 文件 、 、 收回 专用 标识 ; 构成 犯罪 , , 依法 依法 追究 刑事 刑事。
违反 本法 第二十八 条 第三 款 、 第二 十九 条 第一 款 、 第三十四 条 第二 款 规定 , 未 持有 合法 来源 证明 或者 专用 标识 出售 、 利用 、 、 携带 、 、 寄递 寄递 寄递 寄递 寄递 寄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或者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九 条 第二 款 规定 调出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价值 的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名录 的 的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野生 °及 其 制品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和 和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收 野生 动物 , 并 处 动物 价值 一 倍 以上 以上 十 倍 以下 罚款 ; 构成 犯罪 , , , 依法 依法 追究。
违反 本法 第三十四 条 第四 款 规定 , 铁路 、 道路 、 水运 、 民航 邮政 邮政 、 快递 等 企业 企业 按照 规定 查验 或者 承运 、 寄递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的 , , 由 交通 运输 、 铁路 监督 管理 、 、航空 、 邮政 管理 等 相关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处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吊销 经营 许可证 许可证
第五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第一 款 、 第四 款 规定 , 食用 或者 为 食用 非法 购买 本法 规定 保护 的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的 , 由 县级 人民 政府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保护 主管 主管 主管 主管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tivamente部门 和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责令 停止 违法 , , 野生 动物 及 其 其 制品 , 并 处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价值 二 以上 二十 倍 以下 罚款 罚款 ; 食用 或者 为 食用 非法 购买 其他 陆生 野生 野生 动物 动物其 制品 的 ,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 给予 批评 教育 , 没收 野生 及 及 制品 制品 , 情节 严重 的 , 并 处 野生 动物 动物 其 制品 价值 倍 以上 以上 五 倍 以下 罚款 ; ; 犯罪 的 , , , 依法 追究 刑事 刑事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第三 款 规定 , 生产 、 经营 使用 本法 规定 保护 的 野生 动物 及 其 其 制作 的 食品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市场 监督 监督 管理 部门 按照 按照 按照 按照分工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 没收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和 所得 , , 责令 关闭 违法 经营 场所 , 并 处 违法 所得 十五 倍 以上 三十 倍 罚款 ; 生产 生产 、 经营 使用 其他 陆生 野生 动物 及 及 其 制品 制作 制作食品 的 , 给予 批评 教育 , 没收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和 所得 , , 情节 严重 的 , 并 处 违法 所 得 一 倍 倍 十 倍 以下 罚款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第五十四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二 条 规定 , 为 出售 、 购买 、 利用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或者 禁止 使用 的 猎捕 工具 发布 广告 的 ,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广告法 广告法》 的 规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
第五十五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三 条 规定 , 为 违法 出售 、 购买 、 食用 及 利用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或者 禁止 使用 的 猎捕 工具 提供 展示 、 、 消费 服务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以上 人民 人民 人民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 行为 , 限期 改正 , 没收 所得 , , 并 处 违法 所 得 二 倍 以上 十 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所得 或者 违法 违法 所得 不足 五千 元 的 ,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十万 元 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七 条 规定 , 进出口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的 , 由 海关 、 公安 机关 、 海警 机构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规定 处罚 ; 构成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依法 追究 追究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八 条 规定 , 向 境外 机构 或者 人员 提供 我 国 特有 的 野生 动物 动物 遗传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人民 政府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没收 野生 动物 及 其 其 制品 和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 。
第五十八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 十 条 第一 款 规定 , 从 境外 引进 野生 动物 物种 的 , , 由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保护 主管 没收 所 引进 的 野生 动物 , , 并 处 五万 元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未 依法 实施 进境 检疫 的 ,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进出境 动 动 植物 检疫法》 的 规定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刑事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第五十九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 十 条 第二 款 规定 , 将 从 境外 引进 的 野生 动物 放生 放生 丢弃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人民 政府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责令 限期 捕回 , 处 处 一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逾期 不 捕回 的 , 由 有关 野生 动物 主管 部门 部门 代 为 捕回 或者 采取 降低 影响 的 措施 , 所 需 费用 由 责令 限期 限期 捕回者 捕回者 ; 构成 犯罪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责任
第六十 条 违反 本 法 第四十二 条 第一 款 规定 , 伪造 、 变造 、 买卖 、 转让 、 租借 租借 证件 、 专用 标识 或者 有关 批准 文件 的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主管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tivamente违法 证件 、 专用 标识 、 有关 批准 文件 和 违法 所得 , 并 处 元 元 以上 五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机关 依法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 构成 的 , 依法 依法 追究 刑事 刑事 刑事。
第六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动物 保护 保护 职责 的 部门 、 机构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处理 罚没 的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 具体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野生 及 及 其 制品 鉴定 、 、 评估 工作 的 规范 、 指导。 本法 规定 的 猎获 物 价值 、 野生 动物 及 及 其 价值 价值 的 的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 条 对 违反 本法 规定 破坏 野生 动物 资源 、 生态 , 损害 损害 公 公 利益 的 的 行为 , 可以 《《人民 人民 和国 和国 环境》 、 《中华 人民 人民 和国 民事 诉讼法》 、 《中华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和国 行政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 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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