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辽 02 协 外 认 6 号
申请人:(株)KRNC , 住所地首尔特别市中区清溪川路30(茶洞)。
法定代表人:金鳳煥(KIMBONGHWAN) ,系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 ,泰华商恒(青岛)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允国 ,系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CHOOKYUSHIK(中文翻译:周圭植),男,韩国国籍,韩国住址:韩国高阳市一山西区城低路、低路。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7CHA37733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币104,235,332元,其中韩币20,000,000元自2007年08月22日起按25%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支付令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最终于2017年9月30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尚有韩币171,947,66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本 院 经 审查 认为, 因 申请人 请求 承认 韩国 首尔 中央 地方 法院 的 的 2017Cha37733 号 支付 令 的 效力, 并 请求 予以 执行.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第二百二十四 条 之 规定, 申请人 应向 的 申请人 申请人 或 被被 的 财产 所在地 的 中级 人民 法院 提出 承认 和 和 执行. 在 本案 中, 申请人 以 其 所 中 的 照照 打印件 作为 本院 管辖的 关联 因素 证据. 该 照片 显示, 被 申请人 在 大连 市 享有 一 处 房产, 编号 辽 房 权证 大连 市 字 第 ×× 号. 但因 申请人 未能 提供 该 照片 打印 件 的 合法 来源, 亦 未能提供 其他 有效 证据 证明 该 房产 信息 的 真实性. 故尚 无 有效 证据 证明 本 案 应 由 本院 管辖. 且 申请人 也 未 能 证明 被 申请人 在 本院 辖区 范围 内 具有 经常 居住 地 范围 内 具有 经常 居住 地.
综 上,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第二 百二十四 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的 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KRNC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人(株)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崔耀天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董英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连亚妮
carta da parati
"La legge di procedura civile della Repubblica popolare cinese"
第二 百二十四 条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民事 判决, 裁定, 以及 刑事 判决, 裁定 中 的 财产 部分, 由 第一 审 人民 人民 法院 与 第一 审 人民 人民 同级 的 的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 地 地 人民 法院 执行。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执行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的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裁定, 需要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人民 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的, 可以 由 当事人 直接 向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的 的 中级 人民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也 可以 由 外国 法院 依照 该 国 与 的 的 人民 共和国 缔结 的 的 国际国际 的 规定,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请求 人民 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 条 当事人 向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管辖权 的 中级 人民 法院 的 的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裁定 的, 如果 该 法院 法院 所在国 与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没有 缔结 或者 共同 参加 参加国际 条约, 也 没有 互惠 关系 的, 裁定 驳回 驳回 申请, 但 当事人 向 的 的 申请 承认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离婚 判决 的 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